环境法发展日新月异,而环境保护的效果却越来越让人担忧。这也许是环境法学者始料不及的。传统的环境保护采取的硬法治理模式,在日益复杂的环境保护形势面前日益暴露出弊端,而软法治理模式强调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有助于高效应对环境问题,并能够实现更广泛的公众参与。正如回答4的平方根是±2而你是2一样,对环境保护中的软法的研究也许可以为环境保护目前的困境提供一丝线索。关键词:软法;硬法;环境保护我国的环境立法越来越完善,环境法律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中国的环境问题却越来越严峻。事实上,要提升环境保护的效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赖于环境保护治理理念的变革。传统的硬法治理至少造成了以下几点恶果:
1、硬法治理模式无法适应自然环境的变化。硬法始终强调政府组织是行使国家环境保护的唯一权力中心。但随着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加,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为了解决源源不断的环境问题,国家机关尽管超负荷疲劳运转,但仍然力不从心。
2、为了确保国家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硬法治理过程惯向于内敛和封闭,形成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二元对立,这就抽除了政府与公众沟通、互动的前提与基础,同时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主体单一,环境管理自然捉襟见肘。
3、封闭性的硬法治理模式无法提升公民环境价值的诉求。公民的权益诉求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水涨船高,比如近年来公众要求的环境权及众多程序性权利,硬法治理不能从实体上回应这种提升权益的诉求。
4、硬法治理的手段单一,主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等仅是个例,使环境领域的矛盾更加容易激化。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软法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主张国家机关与社会自治组织或混合组织都是平等的环境治理主体,要求各类治理主体本身权责一致,实现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统一;强调共同治理,非常依赖软性协商手段,只在必要时选择单方性、强制性管理方式,整个治理过程以全面开放为原则。我们有理由相信,软法治理模式能够克服硬法治理模式的种种弊端,将会发展成为现代环境保护治理的基本模式。一软法的基本内涵作为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软法在世界各国早已存在。特别是最近二十年,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全球化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软法现象日益引起了学者的热切关注。迄今最为权威也是为诸多学者频繁引用的是Synder对软法的定义,即软法总的来说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而国内软法研究权威罗豪才教授认为:软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词语,被用于指称许多法现象,这些法现象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它们的实施未必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软法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体上看,软法规则的形成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社会自治组织或混合组织等,后两者形成的规则需要得到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国家认可。2、从形式上看,软法的表现形式不拘一格,既可能以文本形式存在,也可能是某些具有规范作用的惯例。3、从内容上看,软法一般不规定罚则。软法通常不具有像硬法那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更多的是依靠自律和激励性的规定。4、从效力上看,软法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虽然软法背后没有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量作保障,违反了软法通常不能起诉到法院或受到其他形式的国家强制,但软法并非没有约束力,而是与硬法相比,其约束力是柔性的,凭借制度、舆论导向、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等保障实施,依靠人们内心的自律和外在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发挥作用。二环境保护中软法治理的价值1环境法科学技术性的特点决定了软法在环境法中有着广泛的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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