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和改各环境,环境税是主要的经济调节措施,有着理论基础的支持。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系列实施难点使得其有政策缺陷,并产生环境危害。所以我国在具体实施环境税时要结合OECD成员国的经验,扬长避短地制定环境税。
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环境经济”,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的维护和改善,早在90年代初OECD成员国就已经开始陆续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工具促进“环境经济”的良性发展,主要的经济调节措施就是环境税。
在理论上,环境税是一种校正税。首先它可以为政府取得巨额收入,特别是税基较宽的环境税。其次又可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环境税可溯源到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税(Pigoivaintax)。庇*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所以是一种从量税。庇*税的单位税额,应该根据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均衡点来确定,这时对污染排放的税率就处于最佳水平。
实施庇*税后,导致生产者剩余减少,减少量表示为面积PlAFP3,其中面积P1EFP3表示为生产者对政府的税收贡献,面积EAF为生产者因减少有污染产出的损失。征税又使消费者剩余减少,减少量表示为面积P2CAP1,其中面积P2CEPl表示为消费者对政府的税收贡献,面积CAE为消费者因减少有污染的消费的代价。通过征税,政府获得了面积为P2P3FC的税收,且因为污染的产出减少而使污染造成的损失也随之减少。这是一种环境收益,表现力菱形ASCF。可以说征税后的社会净收益是增加的,增加部分就是ABC。由这些分析可知,征收环境税的效果不同于对一般产品的征税,它没有带来效率损失。因此,理论上征收环境税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特别受到经济学家的推祟。
环境税在实际应用中的难点
环境税的政策目标是消除环境危害。这里的环境危害是从全社会的角度考虑,不是单纯考虑经济活动给社会带来污染,还要考虑到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所以环境危害指的是全社会在整体上的经济效率损失。在实际应用政策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施难点,政策同样会有缺陷,所以环境危害的产生根源不仅仅在于市场缺陷,政策缺陷同样会造成危害。让我们先来看一看现实中环境税的应用情况。以比利时为例。比利时可以说是环境税体系建立较好、执行较早的国家之一。为了调查开征环境税的效果,在1994—1995年,比利时组织了一次全国性的调查活动。调查对象包括383家水污染最严重的厂家,其排放占全国污染总量的80%,484家废物污染最严重的厂家,排放的废物占全国污物总量的86%。该次调查的形式为:调查问卷和与公司主管人员面谈。有效调查率达到80%。然后统计人员对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是令人惊异的,比利时的环境税并没有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给减少污染带来直接和积极的影响。当然,我们不能说比利时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可是我们从中也能清楚地认识到存在于现实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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