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实际投资者是张先生,澳大利亚籍华人。一开始,考虑到张先生以外籍华人的名义持有股份,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和变更手续有困难,我们以中国居民陈先生的名义办理了工商登记。公司实际由张显生先生投资经营。现在陈先生要求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财务信息。我们认为陈先生只是公司的名义股东,而张先生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不宜将公司的财务信息交给陈先生。但陈先生威胁要上法庭。我可以请陈先生告诉我们该怎么办吗?你问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有的原居中国的华侨通过不同渠道加入外国国籍,但仍需继续在中国从事商务活动,有的华侨想在中国从事商务活动,但怕麻烦,他们以亲戚朋友的名义选择留在中国,他们成立公司或购买房地产或买卖股票,其中许多最终导致纠纷。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经营,还是独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审批是法律赋予有关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权利。贵公司以国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注册。应该是国内企业。张先生是外国投资者,不能成为贵公司的股东。如无矛盾,可以通过对外并购的方式将贵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但在目前情况下,要确认张先生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诉讼实现。其次,股东身份应当通过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予以确认。贵公司是以陈先生等人的名义注册的。因此,工商登记确认的股东应为陈先生等人。即使贵公司能够提供实际出资额等证据,也必须通过提起诉讼确认股权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如果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股东知情权,贵公司不能以陈先生只是名义股东为由进行辩护。第三,股东有知情权,如果知情权受到侵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理选择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作为股东的投资载体,应当在15日内将公司账簿送交股东查阅。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因此,如果贵公司在陈先生书面要求检验后15天内未提供检验,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贵公司。当然,如果贵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陈先生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贵公司的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陈先生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陈先生并说明理由。如果陈先生还提起诉讼,贵公司可以以此作为辩护。简而言之,根据你提到的情况,陈先生虽然是名义股东,但他仍然有权依法知情,可以据此起诉贵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应尽快与陈先生协商,确认张先生的实际股东身份,并办理外商投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张先生应立即提起诉讼,确认他是贵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并办理外商投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要提醒大家,如果没有设计必要的法律关系,就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以他人名义投资。
附:
注册股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为名义股东,是公司工商注册的名义投资者。为明确甲方和公司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达成协议。第二,乙方作为公司的名义出资人,无实际出资,并承认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在公司业务过程中投入的全部资金属于甲方,乙方不主张权利。第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甲方行使,甲方保证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和履行其他义务。第四,甲方承担因公司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5乙方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6公司需要变更股东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支付乙方发生的劳务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见证后生效。8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名义股东有知情权,办理工商登记时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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