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是多少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作为征收人的市人民政府对该被征收人作《房屋补偿决定》,说明房屋征收进入到司法程序。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90个工作日内直接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若作出支持《房屋补偿决定》的裁定书,允许强制搬迁,并确定十五天内允许上诉至上级法院,超过十五天法律文书生效,在强制搬迁前有十天的催告期。
如上诉至上级法院需等二审终结,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明确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中给予的补偿
这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三、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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