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单先生咨询:单先生今年61岁了,今年6月份的时候,他经人介绍到一家电子产品公司做维修工,当时公司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江苏省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是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月工资2000元,合同只有一份在公司里。本周单先生接到车间主任口头通知让他下月不用来上班了,单位决定与他解除合同。单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汪洋律师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劳动者的年龄,最低不得低于16周岁,男性劳动者最高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劳动者最高不得超过55周岁。由于单先生已满退休年龄,单先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已经不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因此单先生无法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全文3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