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商标裁定结束不服怎么办
时间:2023-04-23 14:01:37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异议商标裁定结束不服怎么办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同时附送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4、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当事人异议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异议复审双方当事人。

二、商标异议怎么处理

1、异议申请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

审理异议申请之前,商标局须将《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异议人有异议权,被异议人有答辩权。为了方便被异议人主张其答辩权,被异议人有权了解异议人的异议内容。被异议人愿行使答辩权的,可以自其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答辩。不愿行使答辩权的,视为未答辩。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对异议申请的裁定。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的答辩书后,不再将该答辩书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和答辩时,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的,应当在提交异议申请和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

2、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商标局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符合法宝的形式要件,决定接受该异议申请并准备予以审理的行为。商标局对异议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异议是由异议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异议受理发生的前提条件。异议申请符合法宝形式要件的,商标局受理申请。

3、异议申请的审理及裁定。

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和收到答辩后,需要了解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其理由、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审查确认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答辩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在此过程中,商标局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异议申请案。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申请。商标局的裁定应当适用法律准确,裁定结果应当公平、公正。根据不同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可能会裁定异议申请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成立,或裁定异议申请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不成立,还可能会裁定异议申请在一部分商品或服务成立,在其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不成立。裁定异议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的规定是《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与依职权的部分驳回程序一样,商标局裁定异议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也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裁定异议部分成立或不成立,能够准确地划分当事人的权利范围,并基于此,为当事人提供了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可能性。

三、商标异议的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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