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人对他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自己注册在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做出的裁定。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进行裁定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注册的日期应先于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
(2)申请争议裁定必须在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
(4)争议的两个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上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不得对核准注册前已提出过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裁定申请书审查后,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委员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并分析研究后,可做出维持或撤销的终局裁定,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商标的构成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2001年《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声音商标是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上述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二、商标的有效期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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