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局关于宝鼎商标异议裁定的通知
省县曲酒厂、省市湘华酿酒厂:
省县曲酒厂对经我局初步审定在/期审定公告的第号省市湘华酿酒户的宝鼎商标所提异议,现已答辩到案。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裁定如下:
按《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省县曲酒厂对经我局初步审定的兰衅华酿洒厂钓昼翻姗期审定公告的第号宝鼎商标所提异议成立。宝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省市湘华酿酒厂如对我局裁定不服,按《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在收到本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该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年月日(印)
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是商标局对被异议的商标作出裁定,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的文书。
此种文书由商标局按行政公文的格式制作,应送给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这种通知书的写作重点在正文和结尾部分。正文部分应先叙述异议的来由及异议对象,然后分析异议的理由,进而作出裁定。结尾说明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法律依据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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