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通过何种程序裁定
1、商标异议通过递交商标异议书、商标局裁定等等程序进行裁定。对于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被称为异议人。商标如果有异议的话,异议人提交异议书和香瓜的证据,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异议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机构仲裁,各国的仲裁机构可谓形形了,机构林立。所有这些仲裁机构,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只受理国际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国际或涉外的国内案件,有的则受理全部的国内、国际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围限制在某一专门领域如专事海事、油脂与咖啡等农产品或工程等方面争议的仲裁,另一些机构则是综合性的,只要是可仲裁的争议均可提交其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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