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在先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其他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41条第l款、第2款所规定的不当注册的情形的,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最好直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所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受理
综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驳回:
1.违反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2.违反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3.违反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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