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款对申请人提起注册不当商标争议的裁定未作时间方面限制,应理解为对于在中使用了不得作为的文字、图形等标志或者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所谓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一经发现,就可以依据其法定职权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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