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三)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四)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一、商标争议裁定法定期限是多久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效力是怎么样的
对于注册商标的争议,在2001年10月27日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将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期限,《商标法》第41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期限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使用标志”或“禁止注册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可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且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期限不受限制。其二,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涉及其他商标权益——包括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权益,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其三,以复制、翻译、模仿的手段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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