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1年度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报告和十大典型案例。201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近3.7万件,同比上升8.28%。记者注意到,中小企业仍是劳动争议案“重灾区”。
2011年度十大案例之一对一则常见法律争议给出了明确答案。2010年2月8日,海安某出租汽车公司代班驾驶员王某在送客途中坠河身亡。为申请工伤赔偿,王妻冯某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一直以来存在很大争议。法院认为,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实际上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机会,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3年11月,赖某进入某电缆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订有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公司下达《工作任务指派书》,明确在保持工作关系隶属地不变的情况下,安排赖某至分公司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两次遭拒后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赖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书面警告书、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9600元,δ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电缆公司的行为属于合理的适度调整,不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也δ侵害赖某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认为,近年来,政府对中小企业在融资、技术、市场等方面给予大量优惠政策,但在用工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政策方面的关注不够。她建议,相关部门应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防止用工制度过于僵化。“尤其重点关注建筑、餐饮、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特定行业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调整问题,改革、规范现有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制度,使中小企业的劳动用工尽可能实现市场化、弹性化和灵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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