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对人身损害赔偿举证
对人身损害赔偿举证的证据有:
(一)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
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一定要有明确的被告。首先,受害人作为原告,被告就是侵害人;其次是被告作为侵害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何种后果?要准备这方面的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当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尽量留下在场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日后向律师或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人证言、侵害事故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二)证明损害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因此,受害人应依据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向律师或司法机关提交相关的确凿证据加以证明,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使所必须的法律事实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之上。
二、索求损害赔偿需要遵循的原则
(一)损害赔偿知识中的全部赔偿原则
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损害赔偿知识中的损益相抵原则
1、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2、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三)损害赔偿知识中的过失相抵原则
损害赔偿知识中的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内容如下:
1、过错比较
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2、原因力比较
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两种情况:
(1)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2)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视情况而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推定或过错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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