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呢?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公司以经济补偿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做法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是无效的行为。所以,公司应按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费用返回给公司(在已收到公司一次性补偿金的条件下)。
所以,经济补偿金是不可以替代社会保险的,也不能在离职的时候,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代替社会保险。
相关知识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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