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劳动者工作年限(即工龄)计算作出了新规定。新规定中明确16岁以上,女性不超过55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为法定工作年龄。未领取政策性安置费的军人、随军家属、森林工人安置人员等,在安置前的军龄或连续工龄,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其工龄也可连续计算;用人单位被兼并、改制、合资等原因,劳动者成建制转移工作单位,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由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为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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