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当中,房屋管理部门所保存的房屋转让证明材料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涉案人员有权依法进行查询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协助。在诉讼期间,如果涉及到在国家有关机构存放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依照规定委派其代理律师协助处理,律师则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调阅或申请法庭签发律师调查令以获取相应材料。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凭借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购买房屋时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证件,前往当地的房管局进行查询。然而请注意,房管局并不会向查询人提供正式的书面查询报告,这将无法满足调取证据的需求。因此,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从房管局获取相关的过户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为最终取得胜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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