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证据的获取与保存仅依赖于案件当事方自身的努力。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例如案件涉及的事实极其复杂或者面临某些客观因素导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法自行搜集相关证据,那么这样的情况便需要人民法院介入并承担起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派遣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到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来。同时,所有的调查材料都必须经过调查人员、被调查对象以及记录员的签字或盖章确认,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此外,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还包括了那些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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