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机构
1.工伤鉴定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职业病鉴定申请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申办条件
1.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业病)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职业病病史摘要》。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
3.鉴定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签发《鉴定结论书》。
◆办理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垫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
1.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一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办事项目
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办理机构
单位(含养老人员)、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养老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申办条件
1.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2.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参保人员,按月实际缴费满5年,非因工死亡,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3.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非因工死亡,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申请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2.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3.职工遗属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职工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4.由职工遗属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5.根据职工遗属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遗属对象为子、女、弟、妹等人员且年满16周岁的,需携带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及学制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本市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遗属对象为母亲、妻子等人员且未满50周岁的,需携带本市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遗属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中之一);
7.孤身一人的职工遗属,需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签名确认,《业务受理回执》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需填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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