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组建,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相关规定,但不很完善。本为针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外资股的股权比例,组织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比例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问题
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确定。
结合《公司法》第75条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6条,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如果采取募集设立则发起人可少于5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这里就存在外国股东作为发起人的界定问题。
首先,对于发起人的国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这在实践中会难以操作。例如无国籍人问题。无国籍人既然可以成为国际投资主体,应该可以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并以其所住地或居住地确定该自然人的所属国,而且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如果用外币进行投资作为发起人时也可视为外国股东。又如对于具有中国国籍的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作为发起人时,为吸引其投资也应视为外国股东。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时,能否视为外国股东问题。没有其他外国股东作为发起人而只有非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其他股东作为发起人时,能否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理论上讲,他们属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但为鼓励该企业的再投资,也应把它们是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起人。
2.发起人的资格要求极其确认。
公司发起人的确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以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者为公司发起人;另一种是以签订发起人协议者为公司发起人。
对发起人的确认以地一种方式更客观科学。只是因为根据此标准能够科学地区分发起人和认股人。发起人当然必须认购公司股份,但并非认购股份的人都是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与认股人为同一概念。在股份公司已募集设立时,认股人就不一定为公司发起人了。第二种方式实际上混淆了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两个不同的概念。发起人协议旨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则不仅对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认股人股东及公司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法》对是否订立发起人协议并无要求,因此只定立发起人协议而未定立公司章程者不具有发起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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