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是指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原因的性质,主要有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自行解散,又称自愿解散和正常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者意愿解散。强制解散,又称特别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因法律规定、行政命令或者司法决定解散[1]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最终清算的程序,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时,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算和处理,企业内外法律关系的终止。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法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一般清算,是指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无力自行组织清算组或者依照一般清算的规定,清算遇到严重障碍,依法被责令关闭时进行的清算,外商对华投资逐年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截至2003年底,中国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65277家,合同外资94313亿美元,实际外资501471亿美元[2],设立了一大批外商投资企业,一大批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被解散清算。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实施条例》,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2号文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寻求理论支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需要解决的相关法律和现实问题,包括因股权转让形成公司僵局、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专项清算的批准条件、专项清算责任人等,因此本文分析了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问题和跨国破产引起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若干法律问题的建议。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更好地保证合资各方的密切合作。缺点是一旦合资各方协商不成,就可能陷入僵局,企业的正常经营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谓的公司僵局与计算机崩溃非常相似。当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钮都完全失灵。当公司陷入僵局时,所有的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完全瘫痪。另一方拒绝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不能有效召集。即使召开董事会,任何一方的提案都不会被另一方接受和批准,任何提案都不能通过。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多为二方或三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等,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如果中外董事之间存在激烈的矛盾和冲突,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就没有人能够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公司的僵局就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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