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若干新问题
时间:2023-06-06 00:30:14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前国际投资领域的状况是有规则无法治,陷入规则丛林。在国际投资领域多边层次上,各国并未达成法律确信和实际的法律规则,各国甚至在多边投资规则的基本原则上争论不休,因此各国将政策性考虑替代法律确信的做法十分突出,这也是造成国际投资领域法制建设上始终进进退退,纠纷不断的重要根源。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各国BIT的普遍不一致,以及甚至一国前后的BIT也难以统一。其次,原凯同学对解决国际投资法有规则无法制的状况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他认为,在目前国际投资领域中最能有所作为的应属WTO的回合谈判,因为这里当事国最多,谈判和执行的机制以及经验最成熟。在WTO框架内处理国际投资问题可以加速国际投资法治的形成。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把握这个进程的中间发展中国家要始终在主权的抓和放之间把握技巧,切不可为达成而达成,把已有的成果毁于一旦。

主题发言之后,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自动传导机制,可以将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传导到多边层面上,从而解决原凯同学所说国际投资法有规则无法治,国际投资法不统一的情形。但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管辖权的冲击引起了大家广泛的注意。目前,最惠国待遇原则已经构成所有国际投资条约的必备条款之一,双边投资条约缔约国对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的接受,尤其是对ICSID体制管辖权的接受同样构成了国

际投资协定的必备条款。当国际仲裁庭通过解释条约,将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程序领域,从而扩大ICSID的管辖权时,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往往受到挑战。于是,大家就避免最惠国

待遇原则扩大管辖权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李丰同学认为,为了彻底避免最惠国待遇原则对管辖权的扩大,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国可以选择放弃最惠国待遇调控。其他同学表示了异议,因为在最惠国待遇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标准条款时,删除该调控给国际投资秩序造成的混乱更严重。

有同学提出,缔约当事双方可以通过重新谈判条约重新定义最惠国待遇条款,将最惠国待遇的范围限制为实体问题。但是,吴春萌同学指出,重新谈判条约对享受新条约利益的一方而言,是要

花费成本的。因为,任何利益的获得必须以对价的给付为成本。

最后,大家在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是,通过这次沙龙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沙龙给了大家重新认识,思考国际投资法新问题的机会,给了大家一个进行交流,思想相互碰撞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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