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分正背两面,正面规定船名、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标志、件数等关于提单载明的货物运输事项;背面订有关于承运入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现参照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探讨有关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问题。1.承运人
按照《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承运人系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如果载运货物的船舶为班轮公司所有,则承运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为承租人租用,则承租人就是承运人,而此时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则为实际承运人或称为共同承运人。提单一般载有轮船公司名称,也就是提单拾头人名称,它就是承运人。有时,提单没有抬头公司名称,则签署提单的人就是承运人,如果船长签字,除具体指明为某某承运人签发外,船东即为承运人。按《汉堡规别》规定,提单上的签字人是为承运人签发的,船长的签字也是如此。有的提单订有所谓光船租赁人签发的,他不是承运人。此种承租人规避作为承运人的企图,有的国家的法律不予承认,因为提单没有指明承运人,对保护托运人的诉权极为不利。
2.正本提单的份数和作用。
提单正面载明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并规定其中一份完成交付货物手续后,其余各份一律无效。如果两份正本提单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承运人不应交付货物,而可提交法院裁定。
习惯上正本提单签发一式三份,原来是为了保证邮寄不误,分批邮寄。现在进行跟单信用证结汇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保障物权;如果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也必须提交全套提单。提单副本或抄本的份数不限,它们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凭以提货。
由于航程短,船舶比提单先到目的港,如果是记名提单,则可以由收货人提供可靠担保先行提货;如果是指示提单,则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承运人不见提单无法放货。不论上述何种情况,承运人不凭提单放货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3.首要条款即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
由于很多国家是《海牙规则》的缔约国,国际海上运输提单一般都订有适用《海牙规则》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和首要条款,如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规定适用美1936年海上运输法。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缔约国,中远提单上列有"管辖权"及"承运人责任"两项条款,前者规定,有关提单争议应按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解决或在中国仲裁;后者规定,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适用《海牙规则》。法律适用条款一般都能得到承认。管辖权条款即协议管辖,特别是提单上的条款,各国对待不一,前苏联、联邦德国接受该条款,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视诉讼方便和是否能更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定。有的国家还采取对等承认原则。中远提单对争议解决提出两种可能途径,很难成为明确的仲裁协议。中远提单还有一条地区条款,专为中美航线而制订。该条款规定,中美航线提单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美元。
4.装货、卸货和交付条款。
这是一条班轮运输中有关装卸货物滞期费的规定。该条款要求货方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提供和接受货物,否则货方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包括滞期费在内,负赔偿责任。虽然中远公司一般在国内港口没有据以向货方索赔,但作为班轮提单滞期费的条款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应该引起承、托运双方的重视。
5.转运
一般提单都有类似如下的规定:承运人有权在需要时将货物交与其他船舶或经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的风险由货方负担。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提单还特别指出,此种转船转运不构成绕航,以保护船东的利益。
6.货物申报必须符合实际。
这是托运人必须认真做到的事项,如果所报重量或尺码不实,可能会导致交付运费罚款;如果重大件货没有正确申报重量因而损坏起重机械或损坏船舶或造成人身伤亡,都要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7.集装箱货物
这是适应集装箱运输新制定的条款。集装箱有的由承运人装箱,有的由发货人装箱,而且由于集装箱的特点,对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1)集装箱可以装载在甲板上,无须事先协商,并按一般货物的运输责任处理;
(2)凡由发货人或货方装箱的集装箱只要铅封完整,承运人对所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3)发货人或货方如因装箱不当因而造成承运人方面的人身伤害或损失概由发货人或货方负责。因此货方装箱前必须检查集装箱,妥为积载,以保障货运安全。
8.清洁提单与保函。
按照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也就是没有批注的提单。货物装船时,船上大副根据接管货物的表面状况在大副收据上签字。如有破损污损、霉变则在收据作出实事求是的批注,承运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清洁提单或有批注提单。货方对有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往往不能接受,因为不能以这种有批注的提单结汇。承、托双方发生争执,往往由货方出具保函,承运人据此签发清洁提单,如收货人因此向船方索赔,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承运人。但是,各国对保画的法律地位说法不一。有的认定为欺骗行为,故保画无效;有的则认为是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可以通融办理。《海牙规则》对保函未作规定,《汉堡规则》给保函以合法地位,明确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对收货人无效。同时又明确规定,如果接受保画时有共同欺骗收货人的意图,则保函对托运人也无拘束。上述规定对承运人是很严峻的。在无欺骗情况下,如有货损,他首先要向收货人负责,而后再向托运人迫偿;在被证明有欺骗意图时,则完全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出具保函、进行期骗行为者却述之天天。我们认为,汉堡规则的规定是合理的。对于承、托双方之间由于货物的数量或外表状况的争议,如果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而又来不及翻舱复查,采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可以考虑的便利措施。但如果承、托双方明知短包少件或者货物霉变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确是对收货人的欺骗,应该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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