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1994]11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4-4-21
根据的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和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和国家税务局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特别消费税税款是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112号所列税目,税额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应退消费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三,中所说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工商统一税税率)×工商统一税税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式样附后),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审批.
各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个别企业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
二,关于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略)
附件二:
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1日(89)国税流字第11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税目和税额:
(一)小轿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每辆15000元,拉达每辆10000元,菲亚特126P每辆5000元,其他车每辆7000元;苏联,东欧以外地区进口车每辆40000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其中:天津夏利每辆10000元;其他车每辆20000元.
3.国产车每辆10000元.
(二)吉普车(包括变型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1,阿罗244每辆5000元;其他进口车每辆35000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5000元.
3.国产车每辆5000元.
(三)面包车(包括工具车)
1.进口整车每辆30000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0000元.
3.国产车每辆5000元(今年暂缓征收).税目和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三,特别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应税产品数量
四,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境内生产的应税小轿车,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者于交付货物时纳税;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于交付使用时纳税.
进口的应税小轿车,由进口报关者于进口报关时纳税.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纳税人受托加工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加工费之外向委托方收取.纳税人所收取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应在发票上如实注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代征机关缴纳.缴纳的特别消费税应在销售进口小轿车的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并在发票上如实注明.
六,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减免
(一)出口的应税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由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征的税款.有关退税手续,比照出口产品退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办理.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免征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免税.除上述规定者外,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七,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关征收管理事项,依照的规定办理.
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八,征收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上交中央财政.
九,本规定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此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全文2.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