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买卖登记所需提供的必要资料
时间:2023-07-06 13:30:10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复印件)

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涉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转让合同(买卖协议、具结书);

4、房产评估报告书;

5、出方为个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如为涉外人员需需提供公民护照复印件校验原件;出方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及国有单位的须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转让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企业经营性质为集体所有权制还须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人章,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方为涉外人员,需提供公民护照复印件校验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需提供的资料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

2.《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核表》);

3.职工档案;

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

5.《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可到市劳动局网站下载)及其电子版。

6.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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