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否则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者须持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居民身份证;
2、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华侨和出国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二张2寸(34cm)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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