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缺勤的时间可以算作自动辞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缺勤几天的规定。因缺勤被开除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处罚办法》(国发[1982]59号),用人单位提出了一种无正当理由与缺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退市的条件是:
(1)员工经常无正当理由缺勤
(2)批评和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缺勤天数,即连续缺勤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确废除。例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仍有“退市”或“辞退”等相关规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对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而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制定自己的内部管理制度
自动离职是员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并强行终止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行为。部分员工因未经同意不得辞职或要求终止合同而擅自离职或违约;部分员工未说明原因就离职;有些人受到优惠待遇和未经授权的“跳槽”的诱惑,属于自动离职的范围
员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纠纷称为自动离职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将未经授权的离职处理为自动离职纠纷范围的批复》(劳办字[1992]45号)的相关规定,《关于如何界定自动离职和旷工的答复》(劳办发[1994]48号)和《关于计算连续旷工的答复》(劳办发[1998]5号),如果员工要求无薪留任,但未经企业批准离职;员工停薪期满后1个月内未要求返回原单位也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企业有权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根据有关行政批复的规定,本办法对自动离职的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因此,自动辞职引起的争议应作为退市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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