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签订后,双方需履行赔偿协议的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装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拆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拆迁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采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双方协议决定。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裁决作出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仲裁申请,也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对被征地村或被撤销组织制度的村民小组的补偿安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的产权房交换:
(1)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被拆迁房屋的建安单价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相结合新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被拆迁房屋采用重置法评估的,应当按照重置单价合并成新的评估方法,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一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住房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未撤销土地或村组制度的补偿安置,对未转为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给予补偿。(一)具备房屋易建条件,可以在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区申请新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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