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拆迁人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交付检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从而确定各自的身份。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应由拆迁人提交至区、县房地局备案,经双方同意还可办理公证。
此外,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交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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