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否应该签订协议
时间:2023-05-08 11:30:17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时,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补偿安置协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可以回去吗?相对而言,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要复杂一些。一般来说,它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基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的事实,征地、拍卖、确定拆迁范围、发放拆迁通知书、申请、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等一系列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许可证签发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行为,如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等,对房屋拆迁补偿进行审查,赔偿金额的协商、赔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参与拆迁工作过多,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还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派出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干活儿”,这让很多被拆迁人误以为自己在签字与政府的协议。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经常让拆迁户“签口气”。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实际上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价格、补偿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赔偿平等的原则,一方当事人签字后反悔的,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数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被拆迁人投票或者被拆迁人抽签的方式将被采纳。”如果您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机构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房屋评估未按市场价格进行,那么您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再次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拆迁公共租赁房,被拆迁人应当选择补偿货币;(2)拆除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人住宅;(三)拆除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房屋;(四)拆除房屋管理部门委托宗教组织租用的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根据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证、公共房屋租赁证和房屋租赁合同清点住户,被拆迁人应当逐户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以《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所有人、《公共房屋租赁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协议应当包括:(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二)货币补偿金额;(三)补偿安置方式;(四)搬迁期限;(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产权交换的,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载明安置房的价值、数额、面积、位置、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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