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倒条:如何认定及判断
时间:2023-08-07 21:02:29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倒条是民间借贷的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民间借贷中的倒条的认定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的借条不能怎么写

对于不合法的借条就是没有按法律所规定的格式来进行书写;

通常应该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标题要表明条剧的性质,标题与正文不留空行。

表明借款目的。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出借方式。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

出借人。姓名全名,且应与身份证记载一致,姓名可重名,但身份证号唯一。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应同时写明,避免串改。

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的方式表述。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期限明确,借期也应大写。

管辖法院。建议约定为出借人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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