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条是指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而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一、罚息复利司法解释
对于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需根据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若最终按复利计算的利息超过上述数额,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未超过的,则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高利贷起诉法院受理吗?
高利贷起诉法院会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1、审判时对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三十六,超过的那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3、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被高利贷起诉的举证有:
1、对于借款纠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对于借款的利息计算,是根据你约定偿还的金额及实际借取的金额来进行计算的,出借人起诉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利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属于高利贷的,可以对实际收到借款金额进行举证。
二、放高利贷的判罪如下:
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4、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5、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综上所述,高利贷起诉法院会受理。审判时对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三十六,超过的那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高利贷起诉的举证有对于借款纠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对于借款的利息计算,是根据你约定偿还的金额及实际借取的金额来进行计算的,出借人起诉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利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属于高利贷的,可以对实际收到借款金额进行举证。
三、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金
等额本金又称利随本清、等本不等息还款法。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计算公式: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本金/还款月数)+(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每月本金=总本金/还款月数每月利息=(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还款总利息=(还款月数+1)*贷款额*月利率/2还款总额=(还款月数+1)*贷款额*月利率/2+贷款额
2、等额本息
等额本息又称为定期付息,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由于每月的还款额相等,因此,在贷款初期每月的还款中,剔除按月结清的利息后,所还的贷款本金就较少;而在贷款后期因贷款本金不断减少、每月的还款额中贷款利息也不断减少,每月所还的贷款本金就较多。
计算公式: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贷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每月利息=剩余本金x贷款月利率还款总利息=贷款额*贷款月数*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
1】-贷款额还款总额=还款月数*贷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3、先息后本
在借款时间范围内,根据约定时间,借款人先还利息,到期再归还本金。
这种还款方式前期还款压力较小,后期一次性还本金时压力较大。
计算公式:每月归还本金=0每月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还款总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总额=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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