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行政诉讼时效可以中止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以及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中止:(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行 政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中止。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实际经过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中止诉讼时效,以避免诉讼时效期间被耽误而导致诉讼结果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中止。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实际经过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中止诉讼时效,以避免诉讼时效期间被耽误而导致诉讼结果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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