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而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6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或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诉讼时效中止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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