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李丽大学毕业后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一名房产供求信息的收集员。可是今年小李却因工作的事烦透了心。
当时李丽与公司合同约定,公司负责解决住宿,月工资800元,今年6月,因为工作问题李丽与老板发生了争吵,这以后,老板经常指责她工作不认真,对客户不热情,7月份又把李丽的工资降到了450元。
此后,李丽多次找公司经理协商,要求恢复原有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李丽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要证明李丽没有认真工作。
公司则认为:应当由李丽证明自己认真工作。
该由谁来举证呢?
律师提示: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这家公司应当提供员工不认真工作的证明。如果公司无法证明,仲裁委员会就会裁决电脑公司“败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李丽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她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降低工资的事实。
重点提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提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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