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供销社的条件如下:
1、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排部署县供销社全面工作。包括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机关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工会等;
2、制定供销合作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重点安排等项工作;
3、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县供销社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和党组织建设工作;
4、分管机关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侧重信访工作、机关公文管理、保密和文档管理工作;
5、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指导供销企业抓好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及农副产品的购销工作,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惠民、便民的作用;
6、加强对供销企业的宏观管理,保障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7、负责系机关、企事业科管理工作和安全统筹工作;
8、认真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原乡镇供销社土地可否买卖
不可以。因为土地归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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