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监护人意见怎么写?
时间:2023-04-27 21:23:44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为了缓解监禁的压力,特设社区矫正人员来对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罪犯实施恶性矫正,出到社会也不至于与社会脱节。社区矫正人监护人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实施矫正教育,还要写社区矫正人监护人意见。那么,这个社区矫正人监护人意见应该怎么写呢?

对象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二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能按时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参加社区服务、社区教育。测评类别为C类。(有测评分类的话)于2012年10月30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建议安置帮教按一类人员管理。(安置帮教有个分类标准,每个地区的略微有些差别)

从上面得出,我们可以按照被教育人员的表现行为来写社区矫正人监护人意见,总结出被矫正人员在教育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一般都是意见都会写安置帮教,可按照上面给出的意见来填写。若被矫正人员的矫正期满后,就会依法解除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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