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第20号令发布,2004年7月1日第1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第2款: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它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四、申请条件
省内农药生产和经销单位
五、申报材料
申请农药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
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六、程序(附:流程图)
(一)申请:申请的农药广告应是在省内媒体进行宣传农药广告。申请农药广告审查,申请人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办理。
(二)受理:由承办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审查:分为初审和终审。
1、初审。承办人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初审决定。合格的,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2、终审。申请人凭《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及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承办人。承办人对广告内容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进行终审。
(四)决定:承办人对农药广告进行终审后,报站长或副站长复核。对终审合格者,由站长或副站长签署批准意见,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广告初审和终审均应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申请终审的,应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药检站对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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