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暂时居住在政府机构、团体组织、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内的人士而言,其通行证应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
2.如果您居住在建筑施工场地或个体经营场所中,则需由这些场所的主管负责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递交申请来申办暂住证;
3.当您选择租赁房屋作为临时居住地点时,需要由房屋出租方或相应的代理管理人员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以获得暂住证;
4.若您居住在社区居民家中,那么需要由户主携带户口簿或是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5.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暂住者,他们则需要亲自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递交申请来办理暂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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