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近期法律要求变动提示
时间:2023-06-06 14:53:02 2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最新变化中的要点,我们做如下提示:

一、取消发放登记证书

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一律改为网站公示,公示渠道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

二、信息报送

(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备案。根据《登记事项公告》,出现以下事项时,对已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进行注销:

1.《登记事项公告》实施后新登记的管理人:登记完成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2.《登记事项公告》实施前登记的管理人:

(1)登记完成满12个月的,在2016年5月1日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2)登记完成未满12个月,在2016年8月1日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1.《登记事项公告》实施之日起,管理人未及时报送的:暂停受理该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2.未及时报送累计达2次,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公示,整改完毕6个月后恢复正常公示状态;

3.信息报送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挂钩:

(1)《登记事项公告》实施之日起,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公示,暂停其私募产品的备案,整改完毕6个月后恢复正常公示状态;

(2)《登记事项公告》实施之日后新登记的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季度、年度、重大事项报送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如下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三)每年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登记事项公告》实施之日起,管理人未按时提交年度财报的: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公示,暂停其私募产品的备案,整改完毕6个月后恢复正常公示状态;

2.《登记事项公告》实施之日起,新登记的管理人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下列情形须提交法律意见书

1.《登记事项公告》实施之日尚未办结管理人登记手续及《登记事项公告》实施之日后新申请登记的机构;

2.已登记但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

3.基金业协会要求补充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4.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2016年12月31日前对资格取得情况进行整改,逾期未满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暂停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并予以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或风控负责人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4.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2、3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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