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财产被两次出售且两份合同皆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境下,我们应该坚守签订顺序在前的准则;然而若是其中一份合同业已得到完全执行,则可细分为以下两种具体场景:(1)卖方首先和两名各自独立的买家分别缔结契约,随后他对后一位买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在此情况下,后续购买者将会获得该财物的所有权,而最早的购买者有权向对方索取相关损失赔偿。(2)卖方在将某项物品售予先前的购买者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之后,又与另一名后来的购买者就同一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缺乏相应的权利进行处分,最终导致整个合同归于无效,因此卖方需要向后一位购买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
若后一位购买者在明知卖方已经与前一位购买者就特定房产达成买卖协议的前提下,仍然与其签署买卖合同,那么这便构成了恶意串通或者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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