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传来证据
时间:2023-02-19 11:50:15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三)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四)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一、刑事证据规则传来证据的作用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二、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实在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原始证据确实有困难难以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制件等传来证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有: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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