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的法律权利有:
1、留置物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3、留置物变价权: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4、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
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
债权人依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后,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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