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改制后其土地未改变用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划拨方式。除了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的,划拨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为市场经济体制,企业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制后的企业形成了不同企业类型,国家针对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问题于1998年出台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明确了企业改制后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土地处置方式问题。改制企业处置土地方式有两种:一是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另一种是保留划拨方式处置。8号令第五条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随着我国现在城市化和基础设施的修建,很多的地区都涉及到土地的征收和土地适用类型的转化等问题,因此,在进行土地征收和改制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安置和划拨的问题,这也是直接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民众的普遍关注,如何划拨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企业改制时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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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859号文件,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安置职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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