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或变相取得,但可以承租宅基地。
一、自建房门口的空地归谁
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归属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村民对门口外的土地和其他村民一样,有通行等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使用权。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公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外的情况是: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三、自建房买卖法律认可吗
农村自建房买卖原则无效。农村自建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农村自建房买卖的买受人即使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是城镇居民,亦不作无效处理。但是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并不是一定无效。农村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视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是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主体身份、主张无效的实际原因等具体认定。二是需要认真审查房屋买卖的现实情况,包括协议履行、房屋的权属、是否经过审批、登记、有无翻建、扩建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等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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