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笔录是否即代表立案?
时间:2023-09-02 17:00:38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做完笔录并让被调查者回家并不代表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将做完笔录并让被调查者回家并不等同于立案。进行笔录是公安机关获取事实和搜集证据的一种方式。所谓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做 完 笔 录 就 等 于 立 案 吗 ?

做完笔录并不等同于立案。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案件受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发出立案通知书的行为。而做完笔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记录、记载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做完笔录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立案的实质是确认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而做完笔录仅是对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记录,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同时,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笔录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笔录就是立案的充分条件。

因此,做完笔录并不等同于立案,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立案的条件和要求,避免因误解而耽误案件审理进程。

结语:在司法实践中,做完笔录并不等同于立案,两者有本质的区别。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做完笔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记录、记载的行为。因此,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立案的条件和要求,避免因误解而耽误案件审理进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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