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一般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似的。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则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赔偿。根据特定对象所受的人身伤害进行的赔偿。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款都不具有这种特定性。
为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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