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05:36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区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为大力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加快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开展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指针,以全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为动力,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社区自治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全面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完善社区功能,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工作目标:从2003年开始,利用2年时间,全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主要指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市州所在地每个社区用房面积至少300平方米,县级市和县的社区用房面积至少2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室内要有电脑、电话等必备的办公及活动设施,室外要有居民活动的场所以及明显的标明社区范围的社区标志。

实施步骤:2003年,市州所在地社区用房实现全覆盖,达到规定标准;县级市社区用房基本覆盖;县城开展示范工程,有条件的积极推进。2004年,县级市和县的社区用房实现全覆盖,达到规定标准。2003年的具体实施步骤是:第一季度,完成整体规划和方案制定,包括新建社区用房的选址和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第二、三季度,完成社区用房建设,包括土建工程、内部装修、附属设施等,并确定功能,健全制度,投入使用。第四季度,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三、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建设方式。全省社区用房建设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或途径进行:对新开发改造的小区,社区用房要纳入开发改造规划,由建设开发单位提供相应面积的办公和活动用房;对建成区社区,可以选址新建或购买,也可改造利用旧房屋设施,相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对单位型社区,可由单位提供社区用房,供社区居委会使用;其他行之有效的途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各地无论采取那种建设方式或途径,都要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保证风格、色调和标识的相对统一。

(二)资金来源。社区用房建设所需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安排筹集。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社区用房建设,积极提倡有关部门承担一部分、开发商无偿提供一部分、施工单位贡献一部分和驻区单位赞助一部分等做法。省政府将筹集专项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补助。国家用于“星光计划”的资金要全部结合到社区用房建设上。

(三)功能定位。社区用房要成为社区管理、服务和活动的中心。要充分利用社区用房,完善社区的10项功能,即便民服务功能、救助保障功能、社区安全功能、医疗保健功能、文化娱乐功能、体育健身功能、居民教育功能、普法维权功能、环境保护功能和评议监督功能等。特别是要抓好4个主要方面:一是便民利民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的优势,提供综合服务信息;二是救助保障服务功能,设立保障服务机构,配备保障服务专职人员,负责“低保”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等事宜;三是治安服务功能,设立警务室,配备警务人员,实行警务进社区;四是文化教育功能,设立文化活动室和居民学校,为居民提供文体娱乐、社会教育的场所。

(四)管理使用。社区基础设施属社会公益项目,产权原则上归政府部门,使用权归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保证社区基础设施的使用方向。(五)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帮助社区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规范运行,使社区软硬件建设和规范管理同步加强,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和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是关系社区建设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时间短、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实施强有力的领导。这项工作由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督查和验收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一领导,具体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统筹协调,保证组织领导到位、资金筹措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指导监督到位,优质高效地把这项工作抓好。各市州要将本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于3月25日前报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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