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在处理房屋拍卖事宜时所确定的成交价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方法:
首先,法院可能会考虑选择与相关当事人,即原始的房地产所有人)进行私下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决定启动拍卖程序之前,需要通过合适的方式预先与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各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和协商,并且在设定的时间范围内达到共识。倘若当事人对于协商的结果都表示赞同,并且经过充分的法律论证以及合理性核查,这样的协商结果就可以作为参考性的房价标准。
其次,法院也可以采纳由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所提供的定向询价信息,以此来确定评估价。在这个过程中,法院需要提前向房管局等各类型的机构发出询价函,其中要明确列出所需的详细信息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具体要求。
再次,法院还可以利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在线询价。
然而,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当前能够进行网络询价的平台数量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京东、工商银行以及淘宝这三大渠道上。
最后,法院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估价工作。在整个房产拍卖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进行竞拍,同时也不能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所拥有的物品或者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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