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纠纷中,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当事各方共同商议来达成共识,这种方式被认为是最为经济且便捷的方法之一。当涉及到的房屋价值能够得到相应的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根据该价值来做出裁决。而第二种方式则是通过委托专业的房产估价机构,以获取更为精确和客观的评估结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双方对于房屋价值的共识难以达成或存在较大分歧时,法院通常会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常用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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